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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意外死亡 酒友是否担责

2019-03-05 15:36:34 来源:东阳日报 虞毓涵

  亲朋好友聚餐时,难免会因为高兴多喝几杯。近日,家住我市的李某因为和朋友聚餐而发生了状况。

  原来,李某和董某是朋友,2014年两人一起来东阳打工,加上又是老乡,平时没事就会一起聚餐。前段时间,两人又和往常一样聚餐多喝了几杯。李某在董某家中喝完酒后,骑着摩托车准备去上夜班,没想到途中发生事故当场死亡。李某的家属要求当晚一起喝酒的董某和另一朋友,赔偿李某的损失。

  董某认为,当时喝酒他就提醒过李某不要骑车回去,自己不需要赔偿。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李某作为成年人,明知道自己要上夜班还去朋友家喝酒,并且在酒后驾驶摩托车超速行驶发生事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李某应负主要责任。但董某作为同饮者,没有将死者安全送回家,放任死者酒后驾驶摩托车,没有尽到生命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哪些情况酒友要担责?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在以下情况下,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是因饮酒诱发疾病、伤残甚至死亡。明知醉酒人不能饮酒,在因喝酒的情况下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给予公平责任原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二是强迫性劝酒。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强迫灌酒等,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是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此时同饮者负有一定监护义务。如果同饮者没有将醉酒者送到医院或让其到达有人照顾的场所,此时如发生意外,则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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