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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起,乱停乱放车辆或被拖走 违规侵占泊位将被罚款

2019-12-10 13:54:39 来源:东阳日报 马卡佳 通讯员 蒋宣国

  日前,我市发布《关于对乱停乱放车辆专项整治的通告》(详见今日第8版),交通管理部门将开展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自12月12日起,交警部门依法严管严查,未及时自行移除的,将委托第三方对乱停乱放的车辆实施拖移措施。

  昨日,记者在我市城区一些大街小巷、居民小区、交通要道看到,部分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有的随意停靠在路边,有的开上人行道,有的“歪歪斜斜”停在停车泊位上……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登记上册的汽车已达31万余辆,随之而来的是,泊位难求、乱停乱放等现象突出。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为缓解与日俱增的停车压力,我市相继开辟多个停车场,并在有条件路段施划停车泊位,今年新增停车泊位35000余个。“经过前期交通整治,全市各地停车秩序已得到大幅改善,但乱停乱放现象仍然存在。”

  “就买个早餐”“拿点东西很快回来”“送完孩子就走”…… 乱停乱放一旦被巡查交警发现,驾驶人往往会有各种理由。

  “车辆乱停乱放会使城市品位、形象受损,道路交通环境无法得到提升,影响行人及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说,违法乱停乱放车辆一般出现在学校、超市、菜市场、银行等附近的路口,这些地方的车流量往往较大,极易形成新的交通堵点。如果车辆在行驶中突然停下,会使后方车辆驾驶人“措手不及”, 易引发追尾和碰撞等交通事故。

  在停车泊位本就紧张的情况下,部分泊位还被人为地设置障碍,不让车辆停放。对此,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除责令整改外,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另外,临时停车也不能想停就停,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应立即驶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不得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停车;不得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不得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使用上述设施的除外)等。

  不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在未施划停车泊位处停放,不得在停车泊位外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侵占公共停车泊位。交警大队将进一步加大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占道停车、随意停靠拉人等突出违法行为的整治,提高巡查密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全力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

责任编辑:李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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