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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这些规定要牢记

2020-06-29 17:01:00 来源:东阳新闻网 蒋宣国

  电动自行车基于小、快、灵和价格低廉等特点,数量迅猛增长,成为公众交通出行的重要方式。据统计,我市已办理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数量达到了36万余辆,由于这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快,加上部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交通违法突出,导致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居高不少,且时有死亡事故发生。据了解,2019年涉及电动自行车伤亡事故80起,造成43人死亡,分别占总数的27.3%、35.5%,今年已发生涉及电动车伤亡事故26起,造成18人死亡,分别占总数35.6%、52.9%。

  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不但弥补了交通安全管理领域专项立法的空白,而且将极大地提升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最受人们关注是电动自行车使用年限:自己购买电动自行车还有几年可用,《条例》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可使用七年。未满七年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可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止。

  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不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交警大队将在《条例》实施(7月1日)即日起,全警上路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查处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除按规定依法处罚外,还将采取违法行为人协助路口纠违劝导、抄写交通法规、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措施。同时充分发挥科技手段作用,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并进行曝光,提高震慑力。

  在此,交警提醒:市民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应慎重考虑,千万别购买超标电动自行车,应购买符合国标电动自行车: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2.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符合国标电动自行车,需注册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上牌时需携带车辆出厂合格证、销售发票,车辆所有人身份证件等到车辆管理所办理登记注册上牌手续。

责任编辑:厉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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