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阳法院依法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杜某作出罚款决定,杜某因私自添加借款利息约定,被罚款1.5万元。
2021年,杜某通过中间人介绍与蒋某相识。蒋某因资金紧张,于2021年7月向杜某借款8万元,并向杜某出具借条一份,同日,杜某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借款发生后,蒋某通过中间人向杜某支付1万余元。2022年10月,因蒋某未归还借款,杜某将其诉至法院。
原告杜某认为,被告蒋某支付的1万余元应先抵扣利息,被告蒋某还应支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
承办法官前往蒋某常住地及户籍地,但都无法联系上蒋某。经仔细比对证据材料,承办法官发现借条原件和复印件上的字迹明显不一致。再三询问下,杜某承认借条原件上的利息及费用约定系由其事后添加,蒋某原先出具给杜某的借条中并未对利息及相关费用进行约定。
最终,东阳法院判决被告蒋某支付原告杜某借款本金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对原告杜某私自添加借款利息约定、变造案件关键证据、妨碍法院依法审理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原告杜某处以1.5万元罚款。
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无异议。目前,原告杜某已如数缴纳罚款,被告蒋某已归还借款。